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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每日环保督察扫描(12.9 周一)

来源: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与法制专委会 作者:中国环境法制网  发布时间:2024-12-09
摘要:导语 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我们从周一至周五每日选辑一个典型案例。以案示警、以案促改;打击犯罪、保护生态,请关注每日环保督察扫描。 案例一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
 
 导语
 
  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我们从周一至周五每日选辑一个典型案例。以案示警、以案促改;打击犯罪、保护生态,请关注“每日环保督察扫描”。
 
 案例一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生态环境部派出工作组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监督帮扶。在检查某印刷公司自行监测报告时发现,由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自行监测报告(编号:HJ2312012Q-1)中,原始采样小票显示非甲烷总烃的采样时长为40分钟,但调阅监控视频发现,现场实际采样时长仅10分钟,采样记录时间与实际不符。工作组随即将该线索移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经北京市大兴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案调查,发现该第三方检测公司现场采样人员在实际采样时长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况下,为通过质控审核,编造了采样时间。北京市大兴区生态环境局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关于组织开展强化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违法问题联合行动的通知》(京环办〔2023〕76号)规定,将线索移交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执法人员现场开展调查询问,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查处情况

  该第三方检测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和第二款第(二)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规定,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该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3万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启示意义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是贯彻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强化污染源监管,督促企业落实环境治理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随着排污许可体系的逐步完善,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管力度逐渐加强,发现少数社会监测机构受利益驱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严重干扰了生态环境管理秩序,破坏公信力。本案中,监督帮扶工作组在发现检测报告中的检测时间与实际情况存在明显偏差后,及时固定证据,移交线索。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协作机制,高效推动案件立案查处,形成了严厉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工作合力。
 

责编:齐 敏
审签:韩天运、王敏啟
监制:常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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