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为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险服务稳步推进,各级保险经营机构建立了专业对接服务机制,构建贯穿投保、承保、理赔等环节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险服务体系,为市场主体提供“事前预警、事中响应、事后减损”的全流程风险保障和风险管理服务。为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提升保险保障水平,笔者建议如下: 思想认识再提高。金融监管部门要因地制宜,科学修订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险内容,抓紧编制行之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险实施方案。各级保险经营机构要积极履行保险的社会责任,在产品供给、保障覆盖广度深度、风险数据积累等方面深入发力,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优质、全面的保险保障。 保险服务再提升。各级保险经营机构要进一步丰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险产品和服务,为能源、交通、建筑、技术、气候治理等领域提供风险保障和风险管理服务。如对森林固碳能力、森林损毁修复成本以及碳排放权交易价值提供保险保障,为森林提供前期预警、中期定损、后期支付赔款的全流程风险管理服务。助推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研发新能源汽车专属保险、充(换)电站保险等。 风险管控再创新。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险不同风险特点,统一制定承保前风险评估、承保后风险防控服务的技术标准,形成科学有效的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预防和风险处置体系。各级保险经营机构要在提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险保障的同时,创新“保险+服务”“保险+科技”等模式,形成风险预警、防灾减损、快处快赔等全流程风险管理服务通道,构建多场景、全方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景德镇市分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