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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每日环保督察扫描(12.18 周三)

来源:环境与法制专委会 作者:环境与法制专委会  发布时间:2024-12-18
摘要:导语 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我们从周一至周五每日选辑一个典型案例。以案示警、以案促改;打击犯罪、保护生态,请关注每日环保督察扫描。 案例一 湖北宜昌查处非法转移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
 
 导语


  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我们从周一至周五每日选辑一个典型案例。以案示警、以案促改;打击犯罪、保护生态,请关注“每日环保督察扫描”。


 案例一 
 
湖北宜昌查处非法转移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6日,根据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移交线索,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宜昌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湖北省鄂州市经营者华某从事利用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查,2021年4月1日至13日,该公司分29批次从江苏省镇江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接收有机硅浆渣895.66吨,暂存在厂区附近工业园一仓库内,该仓库未按照要求采取防护措施且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4月10日和11日,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分2批次将接收的722桶154吨有机硅浆渣交由无危废经营许可证的湖北省鄂州市经营者华某处置。4月17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华某的生产场所实施查封,并将线索移交给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昌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154吨有机硅浆渣全部转运回宜昌市,交由具有相应危废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同时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启动应急处置,规范处置未转移的741.66吨有机硅浆渣。
 
查处情况
 
     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第三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49.06万元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启示意义
 
     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2020年修订)的规定重拳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刚性权威,有力震慑跨区域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及时督促企业整改,避免发生二次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责编:齐 敏
审签:韩天运、王敏啟
监制:常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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