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我们从周一至周五每日选辑一个典型案例。以案示警、以案促改;打击犯罪、保护生态,请关注“每日环保督察扫描”。
案例一
陕西宝鸡查处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5-16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眉县西沙河入渭河断面检查时,发现该断面水质感官异常。执法人员随即对西沙河沿岸涉水企业开展排查,发现宝鸡某淀粉有限公司污水站未进行除磷剂添加作业,2组膜生物反应器故障未运行,致使污水站出水COD、氨氮、总磷和总氮排放浓度分别超标0.16倍、1.09倍、17.3倍和7.67倍。同时,发现该公司在河道内私设一暗管排水口,经进一步溯源,确认该公司在地下埋设有长约50米的水泥暗管,部分生产废水通过暗管偷排至西沙河。此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还存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污水站出水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总氮指标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频次进行自行监测等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淀粉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宝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通过私设暗管和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逃避监管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处以80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未按规定对所排放水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的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对未保证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依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3种环境违法行为共计罚款95万元,并责令其立即停产整治,将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坚持严的主基调,方向不变、力度不减,采取罚款、移送公安行政拘留等综合手段,依法严厉查处偷排偷放、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恶意违法行为,持续保持生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坚决制止和惩处恶意违法犯罪行为,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和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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