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监督管理部门职能职责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4条款予以明确监督管理部门。自此,丽江市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有了具体责任主体,为法律在全市范围内的执行具有一致性提供了保障。 着力解决权责不清晰等问题 近年来,丽江市委、市人民政府科学决策,各部门共同努力,丽江市政府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连续9年保持100%,一直保持全国、全省领先。但达优天数下降、PM2.5浓度上升等情况客观存在,这与大气污染防治各监督管理部门在推进工作中发挥作用不充分密切相关,亟待从法律和制度层面进一步明确各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使用了“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等用语,未具体明确由哪个部门行使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此前,丽江市尚未出台相关文件明确上述法律规定中的监督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职能部门权责不清晰、责任压实不到位、监督管理推诿扯皮、执法主体不明确等问题。 为彻底解决上述问题,丽江市人民政府主动作为,对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的大气、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全面梳理,依据职责相对明确的按现有规定执行、按管行业要管环保的要求进行分工、部门协商确定、讲求“握指成拳”力避“单打独斗”、条块结合等五项原则,逐一明确监督管理部门,并印发《通知》进行规范,狠抓工作落实。 特别明确油烟治理的监管部门 《通知》强调,监督管理部门中涉及多个部门的,排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部门配合监督管理。 对大气污染防治进行分工,明确了监督管理部门职能职责。对运输煤炭、渣土等散装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市交通运输局监督管理;露天焚烧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由市农业农村局监督管理。 《通知》特别明确了油烟治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油烟治理设施使用效果进行监督性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双告知职责,在受理证、照申请阶段,向经营范围中涉及餐饮服务项目的申请人发放《告知书》,宣传引导餐饮服务单位按照治理要求自行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并将餐饮油烟治理情况纳入餐饮单位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内容。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禁止发放相关证、照。但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甜品、炖品、糕点、包点、冷热饮品、凉茶、食品复热等餐饮服务项目除外。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露天烧烤油烟治理的监督管理。在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餐饮功能的建筑物或商住综合楼时,督促、引导开发商、设计单位、业主等对餐饮经营场所专用烟道进行规划设计,合理安排、预留油烟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通知》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辖区管理现状,进一步细化职责分工。各县(区)建成区范围内相关事项原则上交由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监督管理并实行综合执法,原执法权属业务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丽江古城范围内的相关工作由古城保护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 相关专家认为,丽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通知》明确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清晰界定不同部门在不同情况下的具体责任,将有效避免多个部门对同一问题都有管辖权却相互推诿、出现职责空白的情况。能够进一步压实大气污染治理责任,促进部门各司其职、协同联动,抓实条块管理,从根本上解决某个部门单打独斗、疲于应付、治标不治本的问题。这必将更好形成监督管理合力,提高执法效能,为巩固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提供坚强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