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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渝水生态环境局查获两起利用氮气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来源: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24-08-29
摘要: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4日至25日,根据在线监控平台巡查发现的两家企业存在烟气自动监测含氧量异常情况线索,新余市渝水生态环境局对该两家砖瓦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其中一家砖瓦企业自动监测设施采样管线存在三通旁路,站房旁隔间有氮气钢瓶,氮气经站房墙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4日至25日,根据在线监控平台巡查发现的两家企业存在烟气自动监测含氧量异常情况线索,新余市渝水生态环境局对该两家砖瓦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其中一家砖瓦企业自动监测设施采样管线存在三通旁路,站房旁隔间有氮气钢瓶,氮气经站房墙体内铺设的暗管和三通输入到采样管线;另一家砖瓦企业自动监测设施采样管线有开孔,站房墙体内铺设暗管且被人为切断,视频监控显示3月24日下午该企业将氮气瓶转移至成品堆放区藏匿。

 
  渝水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这两家企业进行现场取证,现场调查结束后,连续约见两家企业的负责人和自动监测设施运维方人员进行调查询问。

  经调查核实,这两家企业为新余市重点涉气排污单位。两家企业为防止外排烟气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在自动监测设施采样管线通入氮气,降低烟气含氧量,稀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浓度,致使自动监测数据失真。

查处情况   

  上述两家砖瓦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两家企业利用氮气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023年3月30日新余市生态环境局将两起案件移送新余市公安局。2023年4月6日,新余市公安局进行立案侦查。

启示意义  

  执法人员通过在线监控非现场执法巡查,利用技术手段和数据支撑,能够对环境违法线索做到精准锁定。在锁定问题后,执法人员及时赴现场深入排查问题,彻底查清查实隐蔽的环境违法行为,将心存侥幸的违法企业绳之以法,有力维护了群众的环境权益。
责编:齐敏
终审:常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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