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8日,无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锡山区某塑料加工公司进行双随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使用聚乙烯粒子生产食品保鲜膜和塑料垃圾袋的过程中,加热、螺杆挤出等工序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未经收集处理,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并通过车间换气设施直接排至外环境。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市生态环境部门最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
凡是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均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这是每一个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涉案单位明知聚乙烯粒子在加热、螺杆挤出的加工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却不安装废气收集设施和污染防治处理设施,使有机物废气直接向外环境排放,污染了大气环境。涉案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警示这一类的生产企业,应当对易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且未安装废气收集和污染防治处理设施的工序立即进行整改,待整改完成后,再进行生产。否则,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还要进行整改,支付不必要的违法成本。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供稿:市局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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