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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每日环保督察扫描(11.12 周二)

来源: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与法制专委会 作者:广东生态环境  发布时间:2024-11-12
摘要:导语 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我们从周一至周五每日选辑一个典型案例。以案示警、以案促改;打击犯罪、保护生态,请关注每日环保督察扫描。 案例一 江门市蓬江区查处屠宰公司逃避监管排污案 案情简介
 
导语
 
  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我们从周一至周五每日选辑一个典型案例。以案示警、以案促改;打击犯罪、保护生态,请关注“每日环保督察扫描”。
 
 
 案例一 
 
江门市蓬江区查处屠宰公司逃避监管排污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屠宰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从事家禽屠宰项目,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标准排污口处有一红色软管持续排放污水,污水呈浑浊状且颜色偏红。执法人员迅速通过无人机从高空溯源偷排软管走向并锁定污水源头,及时联系第三方对偷排点位进行采样监测。
 
 
 
     经查,该公司利用连接潜水泵的可移动软管,将应急池中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接通过排污口排出外环境。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的外排废水中悬浮物超标2.7倍、化学需氧量超标12.8倍、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标14.1倍、氨氮浓度超标7.8倍、总磷超标26.6倍。即该单位存在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逃避监管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图为使用无人机从高空溯源偷排软管走向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及《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江门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9月28日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二条和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涉案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的行为性质恶劣,执法人员针对此类隐蔽性、迅时性的违法行为,充分利用无人机及第三方采样等手段取证,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条,精准固定企业环境违法相关证据,对同类涉水企业起到有效震慑作用。该案例警示大家必须做到知法、尊法、守法,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责编:齐 敏
审签:韩天运、王敏啟
监制:常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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