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瞧,取样探头好像有问题,比正常的短了一截,回头核实一下。”近日,江西省吉安市遂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彭伟明在辖区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调阅车辆检验检测视频时发现这一情况。 取样探头短了一截,会是啥情况?彭伟明介绍,取样探头的作用是收集和分析车辆尾气中的气体成分,评估受检车辆的排放性能。“按规定,取样探头插入汽车排气管中至少400毫米,如果短了,就不能充分收集尾气成分,影响车辆检验检测数据的准确性。” 环境执法办案,讲究的是证据。彭伟明立即与同事走进该公司环检车间,对取样探头进行现场测量,发现有效长度仅有340毫米,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的要求。 彭伟明和同事迅速对该公司机动车检验检测弄虚作假案展开调查,收集证据、固定证据。他们发现,9月以来,该公司在对车牌号为赣D*****和赣DJ****两辆柴油车检验检测时,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深度均不足400毫米。 同时,他们还发现该公司对车牌号为赣B1U***、赣D****F、赣DW****、赣D9H****等4辆柴油车进行检验时,存在涉嫌篡改额定功率的违法行为。比如,赣B1U***柴油车检测报告显示发动机额定功率为52千瓦,与实际额定功率72千瓦不一致,检测报告最大轮边功率为30.4千瓦,仅是实际额定功率的42.2%。 彭伟明和同事将该公司未按规范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和篡改检验车辆发动机额定功率案,形成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提交局案审委员会审定,认定该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8.2.3之规定“加载减速法功率扫描过程中,经修正的轮边功率测量结果不得低于制造厂规定的发动机额定功率的40%”,遂川生态环境局认定该公司篡改检验车辆发动机额定功率的行为,未对4辆柴油车排放检验报告结论造成影响,未产生环境污染后果,遂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鉴于企业积极配合、主动整改,遂川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细化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捌佰肆拾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