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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蒋朝晖  发布时间:2025-03-03
摘要:云南省省长王予波日前签发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公布《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将补偿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办法》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法享有

云南省省长王予波日前签发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公布《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将补偿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办法》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法享有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因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本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补偿经费实施监督。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购买保险方式补偿的,补偿情形和补偿标准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五种情形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补偿

《办法》明确,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补偿的权利:

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死亡的;对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林木造成损失的;对舍饲圈养或者在依法划定的区域内放牧的畜禽及其他动物造成损失的;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及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同时明确,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非法狩猎或者挑逗、主动攻击陆生野生动物的;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地禁入区域,或者经批准进入后不遵守自然保护地相关管理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其他政策性保险或者其他财政资金补偿,已覆盖损失的,不予补偿。

《办法》还对受害人递交补偿申请、陆生野生动物致害情况调查核实、补偿意见审核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对补偿金计算做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明确,人身伤亡补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及误工费,最高额不超过上年度云南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护理费及误工费的补偿标准按照上年度云南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造成伤残的,还应当支付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残疾补偿金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额不超过上年度云南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死亡补偿金、丧葬费,总额为上年度云南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财产损失补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造成农作物、林木等损失的,补偿标准不低于所在地县级上年度市场平均价格的80%;造成畜禽损失的,补偿标准不低于所在地县级上年度市场平均价格的60%;造成房屋、圈舍及生产生活设施设备损失的,补偿标准不低于修复或者重置成本的60%。

 
 
责编:齐 敏
审签:韩天运、王敏啟
监制:常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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