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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调试运行”与“投入生产”如何界定?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邱香珠 章圣样  发布时间:2025-03-03
摘要: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规定,对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先投未验先投类违法行为,要面临20万元至100万元的罚款处罚。实践中,在调查此类违法行为时,有企业申辩其建设项目还处于调试运行阶段,尚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规定,对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先投”“未验先投”类违法行为,要面临20万元至100万元的罚款处罚。实践中,在调查此类违法行为时,有企业申辩其建设项目还处于“调试运行”阶段,尚未“投入生产”,不构成违法。关于“调试运行”与“投入生产”之间如何界定的问题,本文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调试运行”与“投入生产”的适用对象

《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标准和程序。原环境保护部于2017年11月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从《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规定可以看出,调试运行是针对“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而投入生产是针对“建设项目”而言。

当然,并非所有的环保设施都需要调试运行。对于需要调试运行的环保设施开展调试运行,其目的是检验环保设施能否有效处理污染物并使之达标排放,以及能否符合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的要求。众所周知,只有当“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才有污染物产生,因此,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是环保设施调试运行的前提,否则,无法开展环保设施的验收监测等工作。

“调试运行”“投入生产”的适用条件

现行《条例》删除了“试生产”相关规定,对建设项目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后果表述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不得正式投入生产”修改为“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据此笔者认为,建设项目竣工后只要进行生产了,就属于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

根据《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办法》适用于已取得环评文件审批的建设项目。根据《办法》第三条、第五条和六条规定,该《办法》规定的“环保设施进行调试运行”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该建设项目已取得环评文件审批,二是建设项目已竣工且需要配套的环保设施已建成,三是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已取得排污许可证。

倘若已取得环评文件审批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则谈不上“调试运行”,其以所谓的“调试运行”之名进行生产,本质系属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构成“未建先投”违法行为。倘若建设项目尚未取得环评文件审批已投入生产,尽管其已配套环保设施,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规定,其仍构成“未验先投”违法行为。

“调试运行”超期后涉嫌哪些违法行为?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无需进行调试运行的环保设施,其竣工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超期构成“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对于需要进行调试运行的环保设施,其竣工验收期限最长为12个月,显然,此期间是环保设施调试运行的最长期间,超期则构成“未验先投”违法行为。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但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必然要求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因此,给予竣工验收一定期限也是合理的,符合“法不能强人所难”的法治精神。

综上,笔者认为,现行《条例》取消试生产有关规定后,建设项目竣工后进行生产即视为已投入生产,建设项目竣工后投入生产是环保设施调试运行的前提,而环保设施调试运行也是有一定条件和期限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内完成环保设施调试运行、验收监测等验收工作。

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邱香珠

浙江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章圣样


责编:齐 敏
审签:韩天运、王敏啟
监制:常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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