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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晒太阳”!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而不用怎么办?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郑兴春  发布时间:2025-03-05
摘要:日前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要求,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其中,就包括要因地制宜选择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 近年来,我国各地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

日前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要求,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其中,就包括要因地制宜选择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

近年来,我国各地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方面成效显著,但设施建成后,如何确保设施稳定运行成为摆在各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面前的一道难题。比如,西北地区某县在进行农村环境整治成效核查时发现,全县共有93个农村生活污水末端处理设施,90%以上的设施存在未运行的情况,部分设施因长期未运行已破烂不堪。

笔者分析认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而不用的原因,主要包括运维主体不明确、重视程度不够、运维人员能力不足以及配套设施未跟上等多方面。针对这些具体问题,各地应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以确保治理成效。

针对运维主体不明确和重视程度不够的问题,各地应完善考核标准,明确责任主体。笔者发现,一些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所在地的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设施运维主体到底是谁意见并不统一。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大多由区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运维工作则由设施所在地的行政村负责。由于产权归属不明确、运维资金负担重、不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等原因,部分行政村往往持有“谁建设谁维护”的观点,不愿承担设施运维的主体责任。

笔者认为,作为负责行政村各项工作考核的乡镇级政府可出台文件明确设施运维主体、经费保障以及管理考核要求。如四川省通江县杨柏镇2024年8月出台了《杨柏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明确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责任主体为各行政村、经费由镇政府纳入年度地方财政预算、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纳入镇年度综合考评,与干部实绩考核挂钩。

运维人员能力不足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大多规模较小、分布较零散。部分行政村将规模小、分布散的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维工作指派给附近的村民兼职负责,而这些村民大多并不具备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所需的技术能力。如笔者询问某村民如何确定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时,村民认为只要通电就行,对进水是否合格、曝气池是否工作、出水水质是否符合标准等问题并不清楚。

对此,各地要加强一线运维人员的培训,为各镇村培养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操作人员。对于经过培训仍不具备相关技术能力的操作人员,要及时清退。有条件的地方,要通过数字化的智慧监管方式,将这些规模较小、分布较散的设施串联起来,通过用电监控、水质自动监测等手段实时监控各台设施的运行情况,出现异常要第一时间通知运维人员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2021年印发实施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将群众监督与建立运维制度、遵守排放标准、组建专业队伍、加强设施建设一并列为保障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关键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实施要确保长久正常运行,周边村民的监督必不可少。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村民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认知度,培育村民快速判断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的基本能力,发动村民自觉配合做好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各地可在设施周边设置公示牌,将设施涉及的相关处理能力、覆盖范围、工艺流程、排放标准及监管单位、运维单位、责任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予以公示,形成全员参与监督管理的模式。

 
 
责编:齐 敏
审签:韩天运、王敏啟
监制:常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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