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规划(2024—2035年)》,要求“扎实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分区分类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健全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机制”。经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我国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等明显提高,村容村貌、乡风文明等得到极大改善。笔者认为,下一步持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水平,不断深化长效管护机制建设,需要重点统筹六对关系。 统筹向内看与向外看的关系 随着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的持续深入,农村内部至少有三点显著的共性变化:良好的人居环境能够满足农民群众对乡村宜居宜业的期待,并且随着农民群众需求的变化而不断优化;良好的农村人居环境为乡村产业规划布局、乡村产业多元化发展、乡村特色景观构建等提供了坚实基础;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有效推进了乡风文明建设,让“看得见山、望得见水、记得住乡愁”从期盼变为现实。 也应看到,就城乡关系而言,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与城市建设之间还存在着显著的比较差异。这种差异不仅体现为传统城乡二元体制分析路径下,农村被动地处于城市化边缘,导致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置建设缺失和落后;而且也应当以城乡融合发展的视角去观察,从乡村的立场看待污染物来源、生活垃圾类型等方面的差异,主动认识城乡之间的生态差异、社会差异、文化差异等,进一步明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的方向和特色,避免“城乡一面为建设,千村一面搞突击”。 统筹新问题与老问题的关系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过程中新旧问题交织,既要应对处理好新形势下不断产生的新问题,又要对“老大难”问题抓住不放、一抓到底。 在农村人口老龄化与村庄空心化长期叠加的时代背景下,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对宜居宜业的乡村环境提出了新的需求。乡村生产区、生活区、生态区如何划分界定,农产品深加工产业链条如何符合环保要求,直播带货及产品加工设施能否长期占用村庄绿化公共区域,如何打造乡村农副产品绿色品牌等,都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面临的新课题。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领域也存在着一些长期未能有效解决的老问题,需要多方持续发力,逐步加以解决。例如农药包装、废弃农膜等废弃物回收和处理机制建设,人为划分“能卖钱”和“不能卖钱”的垃圾回收分类标准,村庄公共厕所、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等“重建设、轻维护”等问题。实践中,持续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必须将新问题和旧问题统筹谋划、一体推进、系统解决。 统筹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的关系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既要把打基础、管根本、利长远的制度体系立起来,又要对实践中探索出来的模式进行提炼和示范推广,确保传得开、用得上。 一方面,因地制宜科学编制规划方案。立足区域乡村发展实际,结合不同村庄的地理环境、人口规模、产业特点等条件,明确中长期目标、任务和步骤,发挥规划引领作用,确保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同时,综合运用财税工具引导多元主体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并及时进行跟踪考核评价,确保各项行动任务落地落实。 另一方面,发挥实践探索的能动作用,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根据村庄实际,在治理模式、村民参与等方面进行创新探索。同时,分区域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模式试点示范工作,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好模式,以点带面,逐步推广。以顶层设计引领实践探索,以实践探索完善顶层设计,推动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有机结合和良性互动,共同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效能。 统筹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的关系 农村人居环境领域基础设施建设,着力解决“有没有”的问题;农村人居环境领域公共服务,直接体现“好不好”的标准。 农村垃圾分类站、垃圾转运站和无害化处理场以及卫生厕所、污水处理设施、太阳能路灯、沼气池等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后,要在提高垃圾处置效率、改善农村能源结构、便捷农民生活等方面发挥作用,关键是依托良好的公共服务保障基础设施有序运行。 长远来看,以良好公共服务保障基础设施有序运行,优化提高基础设施运行效率,才能更好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统筹多元主体与公共物品的关系 建立政府、村民、企业、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机制,从人财物多层面提供保障,形成协同治理格局和治理合力,本质上讲是多元主体共同致力于提供良好的乡村生态环境公共物品,以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满足人民群众尤其是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应当看到,农村人居环境具备公共物品属性,在实践中“搭便车”现象在不同地区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导致权责不清楚、参与积极性不高等问题。随着农村劳动力双向流动速度加快,外出务工人员由城返乡创业就业,不仅考验乡村的社会保障支撑能力,而且对乡村生态环境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也是一种检验。一些地区通过政府加大投资和监督力度,发挥村民和村集体主体作用,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参与服务,在部分乡村试点实行政府奖补一点、村民自筹一点、企业赞助一点、社会组织支持一点等治理方式,为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投入和公共物品有效供给提供了借鉴。 统筹治理目的与治理方式的关系 治理方式服务于治理目的,治理目的推动治理方式优化调整。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体系的建设目的,不是通过短期突击实现眼前人居环境的暂时改善,而是要建立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乡村生态宜居、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长效机制。 就治理方式而言,法治是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核心,德治是特定熟人社会关系中传统治理方式的重要手段,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理方式能有力推动农村人居环境长效治理机制运行。例如,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贤代表等作用,凝聚村庄发展共识,制定村规民约,规范引导村民日常行为,促进农民群众养成良好的环保习惯和生态意识,确保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成果得到长期巩固。 作者分别系浙江农林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特约副研究员、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