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负责人向笔者诉苦,称其在停产期间也受到了处罚,不得不接受“躺枪”的结果。这反映出相关部门的处罚有“一刀切”之嫌。 笔者认为,对督导发现问题应当建立“问题诊断—分类处置—长效机制”的工作闭环,根据问题性质采取差异化的整改措施。对于确需处罚的必须处罚到位,对“莫须有”的问题要仔细甄别,给企业申辩的机会,不能“一刀切”。 建议建立问题分级评估、整改容错机制,根据环境风险程度划分整改级别,对企业主动作为中出现的技术性失误给予改正机会,不以处罚为导向。比如某市环委办出台办法,对于督导发现的问题交办不处罚,留取一定时间以整改效果评估是否处罚,这种整改效果后评估机制在基层受到欢迎。 监管本是为了推动高质量发展,强调慎防一律处罚不是放松监管,而是在追求更高质量的环境治理。实践证明,将“严监管”与“善治理”结合起来,更能推动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双赢。 |